贴个科普吧,发现一些读者都不清楚这件事情,这段话来源于百度,
古墓属于地下文物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地下文物归国家所有,在近代现代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的《古物保存法》规定:“埋藏地下及由地下暴露地面之古物概归国有。”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5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中规定:“凡地下埋藏及发掘所得之古物、标本概归国有。”1961年3月4日□□公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一切现在地下遗存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在以后的法规和法律中不断重申、完善这方面的规定。《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地下文物是国家重要的文化遗产和不可再生的文化财富。为了保护地下文物安全和不被私自挖掘,不使国家文化财产遭受损失,法律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在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这些实体和程序的规定,都是要保障国有地下文物及出土文物的安全,不被侵占,不致流失。任何人或单位都应遵守这些法律规定。
发现地下文物之所以要保护现场,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一是地下文物及发现的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由政府、文物和公安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发现的地下文物的安全,保护国有文化财产不损坏、不丢失。二是保护国有地下文物价值,保护发现文物现场,就是保护文物原状。古遗址古墓葬及地下文物埋藏情况,反映和传递了一定历史文化信息,保护现场就保存了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破坏了现场,就破坏了文物原埋藏情况,就会把它反映和传递的历史文化信息搞乱,使文物考古部门得到的是错乱的信息,也使遗物以外的遗迹价值失去了,从而影响到遗物(文物)的价值。同时,保护现场使发现的文物免遭损坏。随意拿动发现的出土文物,很容易使文物受到损坏,也不能留下科学记录,使其缺少了重要的科学依据。如果发现文物即拿走,不仅侵占了国有文物,而且也破坏了它的价值。这是国家法律所不容许的。
so,即便是在自家院子里面发现的古墓,都是归国家所有,一千五百多年的古墓,保存完好无损的女尸,都是珍贵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