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诸开铺席之家,于都税务投状,具所开铺席名件、坐落去处、本户物力、合纳钱数,置簿抄上,仍给凭由付之。”——《庆元条法事类·商税门》
2.“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虽医卜亦有职。”——《都城纪胜·市井 诸行》
3.“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宋史·卷一百三十九·食货下八》
4.“京城正店,若买曲酿酒,须于都曲院取酒曲,仍纳曲钱。”——《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酒曲杂录》
5.未登记或未加入行会者,“杖六十,货物没官”——《宋刑统·杂律》
6.隐瞒营业额者,“计所漏税,准盗论”——《庆元条法事类·商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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