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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以德报怨,何以报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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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之前读一些宗教经义,有写“因他降雨给义的人,也给不义的人”,又有“世间谤我,贱我,欺我,辱我,笑我,轻我,恶我,骗我,如何处治乎?只是忍他,让他,由他,避他,耐他,敬他,不要理他,再待几年,你且看他”,于是一度为这种仿佛能容纳一切的纯善的处世哲学打动,这种无上的纯善的为人态度,倘能将世人尽数感化,那确确实实是无量功德了。
但我也不禁在想,我们要把恶人包容到什么程度,他们才会被感化?如果对他们的包容客观上起到了一个助纣为虐、让他们觉得这恶事做得无关痛痒的作用,在被感化之前,先破除了威胁,他们于是定要先做更多的恶事了。如果包容恶人让更多良善之人受到伤害,难道这些人他们就活该引颈受戮吗?
于是近日我也不得不疑惑了,那甘于奉献、以德报怨的纯善固然让人尊重与敬佩(因为这一点事实上是极难做到的),于本就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人,兴许是“宰相肚里能撑船”,但于普通的黎民百姓,则仅就不多的所得倘还让恶人掳走,则不免落入亲者痛,仇者快,让人“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境地了,实不可取。
治国理政,以仁为善,但前提是无规矩不成方圆。道德教化上尚且不能过分鼓励“以德报怨”,倘若法度上却予以宽限,认为只要还没犯成大错,所有人都应当予以原谅,则真真是好心办了一件大错事了。
“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用”的大同社会仍然遥远,在物质生活没有极大丰富的当下,仍然有违法犯罪案件滋生,于是施仁政也须严明法度,礼记于是在“大同”之后写:“以著其义,以考其信,著有过,刑仁讲让,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执者去,众以为殃,是谓小康。”
上善在“为之于未有,制之于未乱”,而规则法度就是很好的条纲戒律,在一个严明法度的国家,存在于那里就足以起到威慑作用。把这种威慑作用削弱绝对是弊大于利的,尤其对于能毁人心智的罪大恶极的东西。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小时候从历史课本里学到,民如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而治水的办法,宜从大禹,疏不宜堵,诚宜广开言路,察纳雅言,解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于是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明清大兴文字狱,于是龚自珍感慨“万马齐喑究可哀”,私以为以当时的境况,哪怕天公真“不拘一格降人才”了,是否就真能改变“天下无马”的局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