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上一章提问:1961年5月18日,根据小平同志和彭真同志调研的结果,中共北京市委就农村食堂问题的调查,给中央和华北局上报了一份内容详细、分析透彻的调查报告。
中央在5月21日至6月12日召开的工作会议上,对"六十条"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这个文件改变了过去要求每个生产队都办公共食堂、社员口粮分到食堂的硬性规定。
第三十六条明确指出:"在生产队办不办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凡是要办食堂的,都办社员的合伙食堂,实行自愿参加、自由结合、自己管理、自负开销和自由退出的原则。这些食堂,都要单独核算,同生产队的财务分开。生产队对于社员办的食堂,应该给予可能的支持和帮助,但是在经济上不应该有特殊的待遇。对于参加和不参加食堂的社员,生产队都应该同样看待,不能有任何的歧视。社员的口粮,不论办不办食堂,都应该分配到户,由社员自己支配。口粮分配到户的办法,可以在收获后一次发,也可以分期发。"
显然,这样的决定大得人心,社员们广泛拥护。随着文件的贯彻,在全国农村勉强维持三年之久的公共食堂,按照农民的意愿相继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