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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婚嫁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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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人说亲之后,男女双方可以约定一个时间,由媒人安排在一个地方,让男女双方见上一面。见面的时候,男方要带着礼品,男女双方如果觉得满意,男方就要送给女方一枚金钗。更准确的说,是把一枚金钗插到女方头上,这叫插钗。插钗就意味着速配成功,牵手成功就可以定亲了。那么如果在相亲的时候,男方对女方不那么满意,他就要送上礼品叫押金,暗示这门亲事就不成了,我很抱歉,给你一点礼品表示一下歉意。每到科举考试放榜的时候,在榜下会聚集很多富豪,这些富豪专门来看到底是哪些读书人高中科举,然后就会上去询问是否婚配,如果说没有婚配的话,就会把他拉到家里,把自己的女儿许配给这位读书人,有时候是硬拉着过去,所以宋朝人就称为榜下捉婿,好像是把他捉去当女婿的样子,所以这个风俗是很特别的。
如果男方跟女方在相亲之后双方满意了,那么就进入到定亲的程序。
定亲的时候,男女双方,交换分帖,其中女方的分贴会一丝不苟的列出女方陪嫁的嫁妆。比如现金多少钱,金银是多少两,田产是多少亩,房子是多少套等等,我们不要以为宋朝女性的嫁妆只有几件衣服,几件金银首饰,不是的,宋朝女性的嫁妆是非常丰厚的,这也是宋朝女性厚嫁的风气。这笔要列在分帖上的嫁妆,并不是为了炫富,而是要证明这笔财产是我的,是我从娘家里面继承来的财产。她虽然是带到夫家了,但是这笔财产的所有钱和主要的管理权,实际上是掌握在女方手里的。如果丈夫要动用妻子从娘家里面继承过来的这笔嫁妆,会被别人瞧不起的。
宋人在婚姻上講求 「義合 」,成婚時有一套繁複的儀式 。當婦女嫁入夫家後 ,主要的職責是負責主中饋 ,並要孝順翁姑 ,相夫相子 ,這是符合儒家期許的婦女形象 。而宋朝士大夫婦女 ,有許多人是將此理想附諸實踐 。
為了家族之延續 ,最重要是女子必須懷孕生子 ,但有時因妻子無法生育 ,則納妾成為獲得子嗣的另一途徑 。在 「妾 」的議題上 ,游惠遠曾討論到關於妾的角色與地位 ,作者認為娶妾目的不外乎二者 :一為得子 ,一則為聲色 。而在家族主義的原則下 ,妾的地位是極為卑微的 。綜言之 ,妾對自己的身分 、財產 、人身自由無自主權 。然而妾似乎也不是永遠無法獲得實質上的地位轉變 ,例如有些素是因有美姿可得到丈夫較多的寵愛 ;若有生子者 ,通常有較高的機會獲得實質改善 ,對日後生活也較有保障 。另外 ,也有一些妾因其優點而受到妻子疼愛 。但大體而言 ,妾的命運多較悲苦 ,相對而言在禮法上 ,正妻的地位似乎大多是妾無法撼動的 。
在生育問題上 ,除了為求子嗣而納妾外 ,也出現因生育太多孩子而溺嬰 、墮胎的現象 。而與此相關的醫學知識 、果報觀念 、士大夫觀點也受到學者討論 。對於這些內容 ,雖然數量不多 ,但已有學者針對相關單一項目作專題研究 ,例如孔淑真曾對宋代婦產科學的發展加以探討 。31而劉靜貞所著 《不舉子》一書 ,則是目前對這些問題作較為完整且詳細的探究 。當中作者討論到何以在宋朝有 「不舉子 」的事情發生 ,對此宋代的士大夫認為可能的原因 ,應與經濟因素有關 。
笓還有另一個獲得子嗣的方法 ,即是抱養小孩 ,大致可分為命繼與立繼 。基本上丈夫有立嗣之權 ;若夫死前尚未立嗣者 ,寡妻也有立嗣權 ,甚至高於其它夫族尊長 ;即使尊長有理想之人選 ,大體而言也必須獲得寡婦同意 。此顯示女性仍具有一定影響力 。芻然而法律雖賦予婦女此項權力 ,但這並不表示夫族不會欺壓 、強迫寡婦 。換言之 ,法律給與婦女保障 ,並不表示婦女在實質上一定全然獲益 ,故在這方面有可加以注意之處 。
结婚本来是一男一女两个人的事,但是在中国古代包括两宋时期人们的观念中,结婚却是家庭和家族的事,婆家对择媳十分慎重。上层家庭讲究门当户对,一般家庭也注重女方家庭的状况(财产、家风)。除了像以前那样禁止同姓近亲通婚外,为了保证选择理想的女子做媳妇,宋代的习惯和家法中还有两个具体限制:一是不搞“幼议婚”。与汉代以来的早婚习俗不同,宋元时期的女子通常到十七八岁才结婚。二是尽量不搞姑表亲。宋代不严格限制表兄妹结婚,不过,宋代人从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角度谈论这种婚俗的害处,认为亲上加亲容易产生矛盾。此外,还有一些选择儿媳的经验性说法,如:“嫁女必须胜吾家者,胜吾家则女之事人必钦必戒;娶妇必须不若吾家者,不若吾家则妇之事舅姑必执妇道。”
对于家庭来说,选择女婿不如选媳妇重要,因为女儿要随女婿到婆家居住,为婆家生育后代。对于女儿的婚姻,娘家最挂心的是奁产和聘财,奁产是女儿出嫁的时候从娘家带到婆家的嫁妆,聘财则是婆家送给娘家的彩礼,自然是奁产尽量少出,聘财尽量多要。
按照传统的礼仪,婚礼应当经过纳采、问名、问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个程序。到宋代,司马光、程颐等人简化了这些礼仪程序,综合设计为议婚、定聘和迎娶三个步骤了。在这三个步骤中,作为当事人的女子不仅有着重要的位置,而且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权。议婚并不全是父母一手包办,父母会用各种方式征询女儿的意见;而且不只是双方父母商议,有时还可以让双方见面相亲。
宋代仍然信奉“多子多福”,如蔡襄说“娶妇何谓,俗以传嗣”。在这种观念和事实的影响下,多生儿子的女人“贡献”大,在家庭中的地位就高,不能生育或只生女儿的女人则没有地位甚至遭休弃。媳妇怀孕后有特殊的保护措施,即使中下层普通家庭的媳妇怀孕后也不再干或少干体力活了,并且特别注意调整日常的饮食起居。娘家也关注女儿的生育情况。宋代有一种“催生礼”,就是在产前一个月左右娘家人送给婆家的礼物,取静卧安养之意;临产的时候娘家还要送上馒头,称“分痛”,即分担女儿的生产之痛。如果生的是女孩,婆家娘家都不太当事;如果是儿子,特别是第一个男孩,则有一套繁琐的庆贺礼仪:孩子出生3天叫三朝,要“浴儿”即给婴儿洗澡;出生7天、14天和21天为一腊、二腊和三腊,亲戚朋友都要来祝贺;满月的时候外祖父母都要来送钱果等物;百天和周岁的时候还要举行庆祝活动。
结婚、性生活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后代,所以宋人对夫妻性生活有很多讲究。为了保证多生优生,特别是生健壮、聪明的儿子,在□□的时间和方法上有很多禁忌。同时出于保持血缘关系纯正的需要,对通奸行为严厉惩治,家法和国法都有严格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两宋时期不仅有一套保证多生优生的方法,而且还有一定的控制人口生育的观念和方法。控制人口的原因,一是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意识到家庭中人口多了消费多,所以需要控制一个适当的度;二是中国传统分家方式的影响,一定数量的家产土地,子孙越多分散得越细碎,后代就越贫穷。
妻子在夫妻关系中原则上处于服从的地位,没有明确的经济权利。法律上把丈夫定位为尊长,妻子定为卑幼,不过,伦理说教和法律规定往往只是纸上的东西,与实际生活有一定距离。例如按传统伦理说教,只有丈夫可以休妻,妻子不可以离婚,事实上并非完全如此,连司马光也说“夫妇以义合,义绝则离之”,女方也有同样的权力。宋代有类似于协议离婚的“和离”方式,而且往往是女方先主动提出离婚的。
与唐代以前相比,宋代确实开始大力倡导妇女守节、“不事二夫”。但结合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来看,其本意却主要是出于政治目的,是以寡妇守节来比照规劝大臣们忠君。实际上,改嫁也好、守节也好,都是民间日常生活中的平常事。只是在当时人观念中,这些不是个人的事情,而是家庭和家族的事情,故受到家族族规的约束,更受到家庭需要的限制,所以可以说宋代人对寡妇改嫁的态度主要取决于实用主义的需要。不改嫁,守住原来丈夫的家,上养公婆、下抚子女、支撑门户,当然是最理想的,但是宋代妇女改嫁情况并不少于以往。宋代的律令只是禁止宗室妇女改嫁;至于平民百姓,只规定丈夫死后一定期限内不得改嫁,开始为27个月,最后缩短为100天,以防止寡妇改嫁时无意中带走前夫的遗腹子。宋代史书中也有一些谴责改嫁的例子,但是谴责的往往不是改嫁本身,而是迫使寡妇改嫁的原因,有的是子孙为了尽快分家,有的是官府税役、户等的压迫。
妾又称侧室,是身份地位低于正妻的妻子。正妻只能有一个,妾则可以有许多,也可以没有。纳妾的本意在于弥补正妻生育方面的不足。宋代与前后各代一样有允许纳妾的习俗,但是必须在确认正妻已经没有生儿子的能力之后才可以纳妾。许多家庭的家法都明确规定“四十不纳妾”,即夫妇40岁以后没有儿子,才能考虑纳妾的事。在通常情况下,妾只是充当帮助正妻完成生育任务的“如夫人”角色,不能写入家谱;只有在生了儿子之后才可以在儿子的旁边注明“某妾生”。妾在家庭中的地位很低,不仅是丈夫的□□隶,也是正妻的奴役对象。按元代以后大家庭的规矩,正妻可以称丈夫为夫、夫君,妾没资格称夫,只能称“老爷”。
寡妇守节,独自承立亡夫的门户,有一种类似招婿入赘的方式,即在婆家招一男子上门,帮助自己料理家务,抚养前夫遗下的子女。这个男子通常被要求改从妻子前夫的姓氏(甚至姓名),称之为“接脚夫”,俗称“坐地招夫”。这种方式表明,要求遗孀守节只是名义上的,实际上是要求其尽义务,只有尽了义务才有资格继管家产。自宋代开始,有关“接脚夫”的记载多了起来。
两宋时期工商业的长足发展已经影响到了普通人的家庭生活。宋代的商人往往外出数年不归,在这种家庭中,妻子自然成了维系家庭的核心,于是妻子的贞节守志成为丈夫对妻子最重要的要求。商人妻子料理家中日常事务,有时也兼管一些生意,夫唱妇随。商人在外与娼妓往来无拘无束,同时却十分看重妻子的守志,等到富有之后又常常遗弃糟糠之妻。此类现象颇为常见。
北宋的余靖在〈女訓約言〉中告誡婦女:「莫倣效男妝,莫倣行男禮,莫赤胸袒膊,莫顯見亵服,莫露出枕薦,莫男婦同席,莫男女授受」,56顯現男女有別的觀念。
宋人以爲婦女的賢良與否與家道的興衰,有著一體兩面的關係。司馬光在《家範·夫》中曾言:「夫婦之道,天下之大義,風化之本原也,可不重歟!……正家之道,靡不在初。初而驕之,至於狼,浸不可制,非一朝一夕之所致也。」又說:「凡娶妻不可不慎擇也,既娶而防之以禮,不可不在其初也。」5’可見司馬光認焉治家之道中婦德的重要性。
此外,司馬光提出爲人妻者尙須具備「六德」:一曰柔順,二曰清潔,三曰不妒冬四曰儉約,五曰恭謹,六曰勤勞。58値得一提的是,其中的「清潔」乃指妻子能保持自己的清白潔操,就算是丈夫死亡,也要頂住各種壓力守寡不嫁,以表自己不事二夫之心。不過,袁采在家訓中要求應當「賢淑自守」”,且家中若有悍妻、黠妾,在遺囑的安排上也需要公平,否則一樣會影響家道興衰。元配對於丈夫所納之婢妾態度也應該和諧,避免家中產生不必要的紛爭。6由此可見,在家訓中已經對再嫁婦女有所規範,可見當時女子再嫁或男子再娶應當不是寡有之事,否則怎會立家訓以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