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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家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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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与家庭
宋代以后血缘型的家族组织与此前政治型的家族组织不同,不再以选官和婚配为主要目的,而改为“敬宗收族”。
收族,即通过排辈来收拢族人、帮助族人的方式。为了准确地辨认和掌握家族中个人、家庭与家族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修撰族谱。宋代修族谱以小宗为基础,只详细记载高祖以来的成员,在开头追述一下族源,再往上就不详细记载了。习惯上族谱30年(逢甲午)一小修,60年(逢甲子)一大修。族谱的内容很多,是正史的缩版,其中最可靠、最有用的是最近几代人的相互关系的记录,可以用来辨认世系辈份。名是表示一个人的血缘关系和辈分最重要的标志。同一个家族的男子或以千字文为序代代相排,或自取几句吉利语,也有皇帝赐字辈的;同辈都用同一个字,代代不乱。女子排名不严格,可以与兄弟连排,也可单独排序。名字的取用被层层规范,人(主要是男人)也被严格而准确地放在家族关系网的某个点上。
除了家长对子女的日常训导、言传身教和定期在祠堂里给晚辈讲家训族规外,有组织的家教形式主要是学校。私塾在宋元时期是乡村中主要的办学形式和进行家教的场所。儿童通常是六七岁开始读书,称为启蒙、开蒙。一般家庭让孩子认几个字就行了,上层富裕家庭则要让子弟一直读下去,直到把该读的书读完,能够参加科举考试才算完成了家教阶段的学习。可能是出于同族互助和节省财力的考虑,私塾很少有一个家庭单独开办的,多数是相近的几个家庭合办,或者以家族的名义创办,由族田(学田)的收入来支付私塾费用的多是家族学校。宋元时期,随着家族组织的“敬宗收族”作用的突出,作为“收族”重要方式之一的家族私塾学校也受到高度重视,称作义学、义塾、家塾等,不仅由家族提供先生的费用,还为有读书科考能力的贫穷家庭的子弟提供助学费用。
宋元时期的家学还注意从四个方面入手,具体教导子弟:一要有廉洁自律的品德,做人要正派,不能做奸邪不正道的事;二要有远大志向,最好能够耀祖光宗,至少不能辱没门风;三要有毅力;四要孝敬父母长辈,友爱同辈和晚辈。宋元时期的家教著作和父母对子弟的教育与前代一样,也常讲一些为人处事的原则。比如常讲两个原则:一是交朋友要慎重,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千万别让坏朋友带坏了;二是说话要谨慎,祸从口出,话多了不好,要像孔子讲的那样,对事情要敏感,但不要轻易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
依照法律,父母祖父母任何一人在生,子孫就須「同籍共財」,尤其禁止別籍,故即使一家之內已經分財(法律允許父母生分),已婚及未婚的子孫各執關書﹙分家文書﹚,或子孫遊學遠仕,沒有跟父母同住,但他們仍是同一戶籍,大抵要到元代甚至明代,才能同時分財和異籍。17 戶主,通常就是作為家長的父親,必須對戶內的賦役、動產和不動產的買賣典押,及締婚等事負責,例如不能完稅,受罰的是戶主而非其子孫。與責任相對,政府授予家長一定的權力,謂之教令權,例如失手打死了不肖子,只受輕罪。這些專屬「家長」的責任和權力,是一般所 謂「族長」所沒有的,反映「家庭」與「家族」的重要區別。
人口超過三代的大家庭,雖可俗稱為家族,但在實際上,按照宋代的平均年齡 (男五十至六十)和法定婚齡(男十五至十六),四代同堂很不容易,19 一旦父母祖父母去世,這戶家人的關係便由共祖直系的「父–諸子(彼此是兄弟)–諸孫」,進入共祖但旁系的「諸子(兄弟)–諸姪子」,亦即由只有一位家長(死去的父祖)的「家庭」,進入有著多位家長(平輩兄弟)的「家族」。換言之,「家族」是由這些共祖旁系的「房支」或「家庭」所構成,但有不同的形態。簡單來說,祖父母和父母死後,諸兄弟面臨兩種選擇:分家還是不分家,以及分家之後採取何種方法聯繫,由此產生不同形態的家族,大概有三種:義居型家族、聚居型家族,和共祖屬群。
義居型家族
父母祖父母的喪服期滿﹙服闋﹚後,各房子孫便可分家,有少數選擇不分家,繼續同籍和高度共財,特點是「共同擁有、 公平分配」(與眾共之曰「義」,故謂「義居」),長達數世甚至十數世,可視為家族意識最強的表現,亦即各房支有如器官,既分工亦合作,共同維持家族這個身體的延續,也分享家族的榮與辱,而家族的整體利益也應被置於任何一個房支的利益之上,或可稱為利害共同體甚至命運共同體。往往享受旌表、 減稅和免役等優惠以便它們維持下去,一般稱之為「義門」或「義居」。
聚居型家族
特點是有一定程度的家族組織或規範來聯結各個獨立的家庭,有著較高程度的「共同」﹙corporate﹚意識。事實上,張載、 朱熹和陸九淵都較為贊成聚居型而非司馬光所主張的義居型﹙雖然朱子家禮大量採用司馬光的家儀﹚。一般來說,隨著血緣的淡化,要繼續維繫各個獨立的家庭,增加向心力,有些家族就設立領導者、族祭、族譜、族規、族學、族墓,或族產不等,一般稱為家族組織或規範,其規模有大有小,很少能樣樣俱備,基本是要 有族祭,其次是族譜和族領導﹙如推舉的族長﹚,最好當然有一定的族產﹙共產﹚,一般的情況有兩種,一是父祖留下的財產中,有一部分不准子孫分割,作為後代共同擁有的共產,如趙鼎的家族;24 二是每房各有私產,但又共同合資成立較大的共產來支付各種共同活動,如有名的陸九淵家族,25 既是合資成立共產,族人不但有使用權,也有所有權。既有家族組織和族產,便能夠以集體的力量(當然不排取私人力量)來支應族人的需要和共同活動,例如津貼婚喪、讀書和應舉,及資助族祭和編修族譜,而且能夠較長期和固定地支應。根據王善軍的統計,宋 代至少有 68 處義田。26 也有學人認為,宋代較普遍的族產是墓田,其收入主要 用來祭祖,有餘便作其他用途,包括增購墓田。27 在嫡長子繼承制度下,應由長子一房祭祀祖先,故多由其繼承祖屋,並多分給一些遺產,以便他們日後籌辦祭祖,但有時為了嚴格執行諸子均分,就用抽簽(拈鬮)來分產,以至祖屋和影堂一起被未嫁的女兒抽去,同時也不多分給長子一房,而由各房平均出資設立祭田或墓田,輪流掌管,以其收入來祭祀先人,故亦時常發生某房未得其他各房同意,便將其持分違法典賣的。當然,隨著後代人數的增加,子孫若無人增加共產,即使是較基本的墓田,其得益也就愈來愈少,不易發揮聯繫族眾的功能了。
例如以范仲淹的官俸,維持自己一家綽綽有餘,但要顧及其他族人,就非得設立長期性不得分割的族產。假如構成家族的家庭都有不錯的收入,那麼族產的重要性就不大,甚至沒有設立。幾代下來,族人愈多,貧富出現懸殊,族產對某些族人的重要性就增加了,也因此可能加強了族產設立者對族人的控制。此外,要推動修譜、族祭、族墓和族學等家族性設施都需要金錢,設施愈多,費用就愈大,增加了財富對維繫家族的重要性。相反,假如不介意家族成員各自為生,甚至散沙一盤,就不必推行這 些公的設施,財富的重要性也就相對減低了,例如家族內的某個官員在家中設立 了家塾,他的官俸就足以應付開支了,但假如要擴充為族學,嘉惠大部分族人,那就要作長遠之計,例如聯絡其他家庭,集合資金,購置學田,甚至集體管理了。這時,領導人物、科名或官位、家族意識、資金等因素就相對重要了,它們與家族發展的方向是密切相關的。57 總之,研究者必須先了解家族的大小、結構、形態,和發展方向等,才能正確衡量上述各種因素對這家族的重要性。一個家的盛衰跟一個族的盛衰是很不相同的,不宜混為一談。
南宋時期明州地區的平均畝產量估計為 2 石。… 日食 2 升可以作為宋代日食米的基本數量。以畝產 2 石計,南宋明州地區,一戶 6 口之家至少需耕地 22 畝才能維持最低生活水準,而且這一數字並不包括應輸納租額」
計有宗族譜牒、宗族公產、家法族規、宗族祭祀、族塾義學、宗祧繼承等六大項
還是貧富相當分化,「我富而族貧,則耕田佃地,抬轎負擔之役,皆其族人」,67 某些下層族人已淪為上層族人的佃戶,而且因聚族而居的束縛,反形成了較強的人身依附關係,還比不上採用契約制的沒有血緣關係的佃戶。
如妻子之照顧夫族、主理家務、孝順公婆、服從丈夫、教養子女、 善待僕婢和丈夫的寵妾)和可以提到(例如妻子回餽娘家、知書識禮、協助丈夫處理公務、參與社會和宗教事務),但沒有提到的項目。
樓异大力營建的私人住宅區晝錦坊毀於兵火,他的直系子孫沒有把它合力重建為家族共產,而是各自重建所繼承的部分,當然也是各自擁有。
家產﹙可自行處分﹚族產﹙經家族同意才能處分﹚
第四個切入點是族祭。學人尚未發現用來支持族祭的共產如族墓田或族祭田,甚至不曾指出樓氏有族祭的活動。位至執政的樓鑰曾替雙親營建長汀庵,自屬家廟而非族祠。共建屋三十餘間,造石橋三所,材良工緻,可見規模不少。「是役也,雖出于一力,而事實關于諸院」,可見是獨自出資,並非兄弟合資,後者應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事實上樓鑰對諸房的群從及子弟還不大放心,告誡他們不得在該庵寓居或寄放什物,更要他們戒飭僕使「一竹一木毋容侵犯,斯有可傳之望」。98 看來最令士大夫焦慮的,不是百千年後陵谷遷移,而是兄弟子姪會侵犯寺產,故立石為記,這是研究宋代家族時必須指出來的:一是獨力營建,並 非族人合資共建;二是覬覦者眾,一旦創建者勢孤力弱,就不易長久,反映族產的維持不能依賴個人而應依賴家族制度性的管理,後者在宋代尚未發達,似乎是因為創建者設立公共設施後,只讓族人享有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故即使是用途 屬於「公」的設施,其性質仍是一房之「私」產,這是與後世很不相同之處。
宗法、互帮互助
可說是家庭利益高於家族利益 由親及疏乃人之常情
大澤正昭亦認為,宋代上流階層的家族人數比唐代少,因為宋代以直系家屬為主,排除了旁系家屬。117 如上所述,即使是族誅,也是以三族為基礎
於宋代家族的發展是「組織性」和「策略性」的,是接近明清家族的形態的,所談的社會流動、人際網絡、家族社會和地方主義等,莫不與家族組織和發展策略息息相關。正因如此,才可能出現何炳棣先生所質疑的「一人得道,雞犬升天」。假如宋代家族的組織尚未發達,策略尚未成熟,那就較難雞犬升天了。
此外,有些士大夫有養士之風,優待有才能的士子,卻會看不起沒有才能或落第的族人。當時就有人感歎,「自宗族之恩缺,而民不知親其親。…異姓之人卒然遇諸塗,利害氣勢莫能相及,而懽愉憂戚或相與共,而為同宗則反不然,賤而卑者或陵之,富而貴者或嫉之,因其陵與嫉之心生也,而宗族以睽至其極,則兄弟不相能者多矣」。所以,所謂幫助族人,有時是有選擇性的,不似義莊之一視同仁
族人之間的聯繫,不單靠家族活動,亦透過共同參與的社交活動(社交不同社會活動,兩者最好不要混用),但後者的作用不宜高估。究竟是族人之間本就相熟然後一同參加社交活動,還是本不相熟因參加社交活動而相熟,實有雞與雞蛋 之難解。不過,從參與同一社交團體的族人名單來看,倒是可以反映相熟的族人究竟到幾等親。就目前來看,參與同一社交團體的同族人並不多,他們不脫二至三等親(己身–父–兄–姪)。平心而論,這些社交團體都是以中、上層士大夫為主角,自然產生一定的排他性,縱是同族,亦未必能夠參與,反是造就了與他族的中、上層士大夫相熟的機會。這些社交活動究竟熟絡了同族之人還是不同族的士大夫家庭,是應該分別討論的。
例如進士的人數、仕宦 (如族人有擔任科舉考官)、人際關係﹙更多的姻親、學生、朋友﹚,和家庭的內部關係等,將可改寫目前的發現,例如樓氏最顯赫的一支,可能不是樓杲–樓鑰而是杲之兄樓昇–樓炤。138 他們有何互動,或為何沒有互動,非常值得探究。 3.家族成員的葬地分散,有相去二十里的,似乎反映各房各支各據山頭,自行發 展,而且乏人管理,侵耕者多
。唐宋法律規定,祖父母及父母只要一人在生,子孫就必須同籍共財,必須等到祖父母及父母服闋,子孫才能別籍異財。因此,即使是三四代同堂而且人口眾多的大家庭,雖可俗稱為家族,但只要祖父母和曾祖父母在生,所有子孫都要同籍共財,這是「守法」,不足以推論這家人有多強的家族意識。假如祖父母父母在生時已經生分(即法律容許的異財而不別籍),而生分之後又沒有成立任何集體共有(corporate)而非一家私有(private)的祠堂、墓田、族譜、族產,及族長和族規等家族組織的要件,我們便得承認,這家族在 Freedman 的家族結構光譜裡,是接近最不成熟的 A 點而不是最成熟的 Z 點。同樣道理,子孫在服闋後分家分產,沒有成立上述的家族組織要件,也是接近 A 而非 Z,他們只能稱為共祖屬群,大抵跟今天差不多,有通財而無共財,有血緣而缺少組織或制度。這是古往今來的常態,假如也是宋代大多數家族的常態,那麼中國傳統家族在宋代的發展就沒有多大的特點可言了,那又何必再三研 究?
「基調」是不斷分家分產,有些仍然聚居一處,但一族之內各家自為政,雖然不是沒有交往和互助,但只有少量的家族活動如清明祭祖,而族譜並不常見,合資建立共產更是鳳毛麟角,嚴格來說只是共祖屬群,不是有組織性的家族;「變 奏」是具備較強的家族意識和家族組織等,但
宋代則是個人的盛衰影響家族,個人興則家族亦盛,個人衰則家族亦敗。宋代許多家族驟起驟落,甚不穩定,無寧是因為過於依賴個人力量,沒有依賴家族組織或規範來維持。樓氏的義莊、長汀庵和汪氏的報本庵都是個人獨力所建,並非家族合資和共同擁有,故其功能有限,存廢也多繫於個人或一房一支而非全族,這也是宋代與後世家族很不相同的地方。
宋代妇女改嫁、再嫁很普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宋代法律支持寡妇携带自己的奁产改嫁。法律保障妇女自由支配奁产的权力是好的,但是,却也引发另外一此意想不到的官司。一些男人不愿将自己经营所得归于族产,便置于妻子的妆奁名下(包括屋契),结果妻子改嫁或再嫁时一并带走,进而引发再嫁妇女与夫族的财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