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讲,主人是不能随便处罚奴婢的。景德二年 (1005),“驸马都尉石保吉不时请对,言仆人张居简掌私财,诱所侵盗,愿赐重责。上曰:‘自有常典,岂可以卿故法外加刑?’”①贵为驸马都尉者要处罚一个仆人,还得请皇帝下旨,换言之,奴仆的处罚自有一套程式。唐律:“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徙一年。”②无罪而杀,即为故杀。杀死奴婢,不必抵命,处徒一年刑。
依据法律, 伤害不同身份的奴婢,凶手所受惩处的力度也不一样。且凶手多半是朝廷官员或 贵戚,在刑事处罚上,他们享有法律特权,可以“八议”、“官当”法减免罪刑。不过因为法律涉及到特权阶级,所以,执行的并不彻底。但是也正是有这条法律的存在,所以,除非必要,一般的主家不会轻易打杀奴仆,根据罪责不同,一般是撵出去,发卖等等。
奴仆所生的孩子仍为主人的奴仆,男的叫“家生子”。女的叫“家生女儿”;二者都是世代为奴的。统称“家里的”,也叫“世仆”、“世奴”。这样的奴婢要想获得人身自由,除非家主把卖身契退还本人或其子孙。或公开销毁。否则只能世代为奴;除非家主特别开恩,否则无法用银钱赎买。
当然,在奴仆中也有个三六九等。如果主人地位高,而这个奴仆又得评价宠,则其地位自己不同于一般奴仆。正所谓宰相家人七品官。奴仆如果混得不错的话,比如当上管家、管事之类的,有钱也可以蓄奴婢,这在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
如果奴仆私自逃去,将无路可走。最终只能落个悲惨的下场。古时候对于这种“背主逃脱”、“背主投署”是非常看重的,所以像这样的奴仆几乎不予收留。
“良”指具有平民以上身份的人,“贱”指奴婢及其他被剥夺了部分人身权利的人。娼、优、隶、卒等从事低贱职业的人被称为“贱民”。各朝都有律例规定:“良贱不得为婚姻”,“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因为这个,自由民嫁给地位较高的奴仆,不得不加入贱籍。如果有人良贱通婚,这样的婚姻不但不被认可,而且一经发现,两下都有罪责,轻者徒两年,重者徙三千里。